购入烟酒等作为礼品用于赠送客户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税被处罚
甬税稽三罚〔2024〕38号
宁波HJ置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一般程序处罚
经检查查明宁波HJ置业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7年1月、3月、8月、10月、11月,购入烟、酒、人参等金额合计:680460元,作为礼品用于赠送客户个人;2018年1月、2月、6月、10月、12月,购入烟、酒、人参、茶叶等金额合计:661857元,作为礼品用于赠送客户个人。以上赠送礼品行为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68463.4元的1.5倍的罚款,计402695.10元。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01-30
实务中,企业在市场推广、促销、年会、节日庆典等活动中,会经常发生向个人的无偿赠送。实物的无偿赠送,不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而且还可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一、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说明:该规定仅限于“本单位以外的个人”。
二、不征收个税的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说明:
财税[2011]50号第二条同时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位内部人员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单位将实物无偿的发放给本单位内部人员,需要并入当月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召开年会抽奖偶然获得等形式。
四、案例处罚的政策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